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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对日韩等地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

发表日期:2008-06-10  责任编辑:  来自:中国证券网

2008年6月8日,商务部公布了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,认定原产于日本、
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,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
,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,对进口自日本
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.0%—51.6%不等的反倾销税,期限为
5年。
  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,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,同时可
作为有机溶剂,应用于医药、油漆等行业。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
则》税则号:29141100。
  自2008年6月9日起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
区的进口丙酮时,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
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;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务部签署
了价格承诺协议,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,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
,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的被调查产品,不征收反倾销税。

反倾销 外部环境∵2008年6月8日,商务部公布了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,认定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,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,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,对进口自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.0%—51.6%不等的反倾销税,期限为5年。 被调查产品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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